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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林木资源与利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实验室平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编制的《新疆林木资源与利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实验室平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1634.23万元(环保投资65万元),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168号新建实验室项目。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36分22.632秒,北纬43度49分26.425秒,占地面积1056平方米,一栋4层建筑,每层建筑面积各1056平方米。设置样品室、样品前处理室、色谱室、光谱室、理化测定室、微生物室、鲜果加工实验室、数据处理室、危废暂存间等,主要开展土壤分析、植物生理、林木遗传育种、病虫害防治、鲜果加工等实验类别。项目生产供热采用电加热。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施工期采取对应措施,确保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需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运行期项目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的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实验有机废气采用通风橱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研磨筛选废气采用通风橱收集,经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实验无机废气采用通风橱收集,经SDG酸雾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甲醇、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五)运营期产生的纯水系统尾水、实验水浴加热、冷却废水、实验器皿清洗废水、地面清洁废水以及鲜果加工废水经收集后在废水净化处理间进行中和处理,污染物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样品杂质、果皮、坏果、果梗、皮渣、除尘灰以及果酒过滤产生的废硅藻土集中收集后交由垃圾清运部门集中处置。软水制备系统离子交换树脂按照普通工业固废合规处置。实验室废液、废活性炭、废吸附剂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做好土壤及地下水保护工作,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危化品室、废水净化处理间等严格按照重点防渗要求做建设。

  (八)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颗粒物0.01吨/年,从2022年拆改燃煤小锅炉(水磨沟区)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氮氧化物0.00008吨/年,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供热公司(苇电三期锅炉房)降氮升级改造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

  (九)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等工作。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十)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林木资源与利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实验室平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水磨沟区分局(以下简称水磨沟区分局)。

  三、委托水磨沟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报送的由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林木资源与利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实验室平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5月14日第18次局务会研究审核检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1634.23万元(环保投资65万元),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168号新建实验室项目。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36分22.632秒,北纬43度49分26.425秒,占地面积1056平方米,一栋4层建筑,每层建筑面积各1056平方米。设置样品室、样品前处理室、色谱室、光谱室、理化测定室、微生物室、鲜果加工实验室、数据处理室、危废暂存间等,主要开展土壤分析、植物生理、林木遗传育种、病虫害防治、鲜果加工等实验类别。项目生产供热采用电加热。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施工期采取对应措施,确保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需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运行期项目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的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实验有机废气采用通风橱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研磨筛选废气采用通风橱收集,经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实验无机废气采用通风橱收集,经SDG酸雾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甲醇、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五)运营期产生的纯水系统尾水、实验水浴加热、冷却废水、实验器皿清洗废水、地面清洁废水以及鲜果加工废水经收集后在废水净化处理间进行中和处理,污染物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样品杂质、果皮、坏果、果梗、皮渣、除尘灰以及果酒过滤产生的废硅藻土集中收集后交由垃圾清运部门集中处置。软水制备系统离子交换树脂按照普通工业固废合规处置。实验室废液、废活性炭、废吸附剂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做好土壤及地下水保护工作,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危化品室、废水净化处理间等严格按照重点防渗要求做建设。

  (八)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颗粒物0.01吨/年,从2022年拆改燃煤小锅炉(水磨沟区)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氮氧化物0.00008吨/年,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供热公司(苇电三期锅炉房)降氮升级改造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

  (九)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等工作。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十)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林木资源与利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实验室平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水磨沟区分局(以下简称水磨沟区分局)。

  三、委托水磨沟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